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
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哈省直单位”)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省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车改办〔2016〕1号)和《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参照我省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内各类在哈省直单位。报销人员范围是在哈省直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将临时工作人员等不在编人员派出执行公务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省直单位人员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
哈尔滨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哈尔滨市所属县(市)。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四条 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具体报销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两种报销方式合计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单位报销交通费额度在节支的前提下实行总额控制。对需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月报销金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在年初核定交通费预算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五条 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六条 采取包干报销方式的,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
第七条 在哈省直单位位于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领取车改补贴,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在哈省直单位位于非主城区的,到主城区执行公务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到其他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
第九条 在哈省直单位位于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十条 在哈省直单位坐落在非主城区的,到主城区或其他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票据来源合法,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家庭所在地分别在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产生的交通费,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地)、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办法。
第十七条 哈外省直单位人员,执行当地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参考模板)
附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参考模板)
部门(行政□、事业□):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公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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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发 |
到 达 |
出行方式(自行前往或单位派车) |
人数 |
交通费 |
伙食费 |
附件(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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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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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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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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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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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计) |
¥: |
单位主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财务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报销人姓名:
说明:1.哈尔滨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
区,不包括哈尔滨所属县。
2.在哈省直单位坐落在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3.在哈省直单位坐落在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最高可按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4.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采取包干方式报销的,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公里数(含往返)×报销标准(2元/每公里)。公务出行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
5.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