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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019-10-28 14:00  

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

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哈省直单位)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省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车改办〔20161号)和《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参照我省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内各类在哈省直单位。报销人员范围是在哈省直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将临时工作人员等不在编人员派出执行公务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省直单位人员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

哈尔滨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哈尔滨市所属县(市)。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四条  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具体报销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两种报销方式合计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单位报销交通费额度在节支的前提下实行总额控制。对需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月报销金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在年初核定交通费预算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五条  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六条  采取包干报销方式的,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报销标准为2/公里。

第七条  在哈省直单位位于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领取车改补贴,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在哈省直单位位于非主城区的,到主城区执行公务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到其他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

第九条  在哈省直单位位于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十条  在哈省直单位坐落在非主城区的,到主城区或其他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票据来源合法,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家庭所在地分别在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产生的交通费,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地)、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办法

第十七条  哈外省直单位人员,执行当地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参考模板)


附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参考模板)

 

部门(行政、事业:                                                                          单位:元

公务事由

出行方式(自行前往或单位派车)

人数

交通费

伙食费

附件(张)

备注

地点

地点

往返公里数

标准

金额

标准

金额

     

人民币(合计)

                          ¥

单位主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财务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报销人姓名:    

 

说明:1.哈尔滨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

区,不包括哈尔滨所属县。

2.在哈省直单位坐落在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3.在哈省直单位坐落在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最高可按每人50/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4.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采取包干方式报销的,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公里数(含往返)×报销标准(2/每公里)。公务出行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

5.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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