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5〕8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10月11日学校2025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5年10月14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偿债主体责任,规范学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及偿还等行为,有效控制、防范债务风险,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向国内金融机构举借的商业贷款、向政策性银行举借的政策性贷款、外债转贷债务、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等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不包括拖欠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企业的基建和设备购置款。
第三条 债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效益优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将债务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五条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学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从扎扎实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短期行为,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坚决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
第六条 学校对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负有主体责任。学校科学论证举借债务项目的必要性和额度,严格审查筹资渠道、偿债来源和还款计划,开展风险评估,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备案。
第七条 学校债务举借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外债转贷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八条 学校举借的债务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学校发展的建设项目,借新还旧债务专项用于偿还当年到期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学校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条 学校要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及时落实偿债资金,并按时偿还债务本息。不得使用包括生均经费和专项资金(化债专项资金和政府贴息项目除外)等财政资金偿还债务本息。学校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将偿还债务本息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年初预算,教育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等学校自有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和收入管理,按要求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项目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延期还款情况,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学校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合理安排校内各项预算收支,努力降低不必要的办学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国内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融资,不得举借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之外的社会融资,严禁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贷款以及收费权质押贷款,不得为包括校办企业和附属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债务内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校内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债务资金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