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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修订稿)》
2025-05-30 11:09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5〕38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稿)》经 2025 年5 月 29 日学校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尔滨金融学院

2025年5月29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5529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经济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应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履行经济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所分管经费应明确经费使用的审批责任人。经费审批责任人在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内,按年度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在年度内支出相对均衡,以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保留经济责任追究权。在各项经费业务处理过程中,对不按制度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学校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符合“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对有预算安排的事业支出,其审批额度及权限,见下表:

金额(单笔)

审批人

2万元以下(不含)

经办人、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

2万元—5万元(不含)

经办人、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业务分管校领导

5万元—10万元(不含)

经办人、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业务及财务分管校领导

10万元—50万元(不含)

经办人、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业务及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

50万元—100万元(不含)(人员经费支出、水、电、暖支出除外)

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经办人、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业务及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

100万元以上(人员经费支出、水、电、暖支出除外)

党委会通过后,经办人、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业务及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











第七条 有预算安排需要调增的项目,或未列入预算在年度必须支出的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5万元—50万元经校长办公会、50万元(含)以上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按第六条规定审批支出。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研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部门审核。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第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

(一)已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工程,由基建部门依据合同及应付款挂账情况制定付款计划,申请使用基建资金。

(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第十条 工会经费

(一)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立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并形成《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财务处备案。

(二)工会经费支出,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支出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工资、劳务费、津补贴发放

(一)财政统发工资,由人事处负责上报,发放明细表由财务处备案。

(二)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社保,如临时工工资、补发工资、各类津贴或补贴、探亲费等,由人事处审核制表,并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后,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三)外聘教师课时费、临时用工等,经费负责部门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课时费发放标准等制表,报人事处审核,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四)经学校授权,国家机关通过三方划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审批后即可入账。

第十二条 差旅费或考察费

纳入预算的差旅、调研、考察等经费支出,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程序、公务接待标准及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

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教师的岗位培训、进修学习、社会实践、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出国留学和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按照培训计划或通知要求由单位、部门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请负责或分管校领导审批,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

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支的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各单位、各部门事前提交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财务处、负责或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资产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完成后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同时出具资产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单。

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采购。

第十六条 借款

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执行,特殊原因必须借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制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借款必须注明事由。

(二)各项借款应附用稿通知、会议通知、政采审批单、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书、校领导批示的请款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各项借款的审批权限,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执行。归还借款,由经办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审批。

(四)各项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会计人员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业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欠款者,扣发其个人课时工资、岗位津贴等用于偿还本人借款,直至还清为止。

(五)各项借款只用于公务支出,与工作业务不相关的个人用途借款不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院内在岗正式职工。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现金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控制现金支出。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此外,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购买火车票、汽车票、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也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在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3万元以下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结算,3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各项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指标内和职权范围内审批经费支出,审批意见应清晰、规范,并注明款项来源。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规定

(一)所有经济业务的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从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的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从事业单位取得的必须是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正式收据)。

具体经办人在报销票据前,要在税务部门的网络查询平台上自行查证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并签字,报销时一同作为原始凭证。如遇到无法查证的发票,经办人要对该发票及业务的真伪做出承诺。

(二)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发票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发票中数量、单价、金额等各项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多联发票应复写完整,发票上的财务印鉴应清晰可辨。

购买办公用品、图书或教材等物品时,不能在一张发票中注明详细内容的,应附带明细页,在明细页中列出完整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应与发票金额相符,并加盖与发票联相同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购买图书资料还需要由资产部门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超过两年度的票据不予报销,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期限一年,飞机票报销期限半年。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票据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6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或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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