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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2025-03-27 14:28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57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经20241111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533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533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黑龙江省本级教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管理专户资金。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类别可分为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附组织及成员名单),统一领导下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本单位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设置学校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建立学校自评结果与改进学校内部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办公室(以下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落实学校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职能部门选定绩效指标。

(三)组织职能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四)组织开展学校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五)组织开展学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

(六)组织开展学校整体绩效和项目绩效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合应用。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包括学校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单位(部门)设定,绩效目标设置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一)编制学校整体绩效目标。依据学校职责活动,结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学校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二)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和财政管理专户预算中的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成本、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各报送单位(部门)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批复。省教育厅批复学校部门预算、下达资金时和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管理办公室转批复各单位(部门)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五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管理办公室通过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十七条 绩效自评。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价”的原则开展绩效自评。

(一)学校整体绩效自评,根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学校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整体绩效水平。学校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学校整体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所有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第十八条 重点绩效评价。管理办公室在绩效自评基础上, 选择各学校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重点绩效评价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规范、程序组织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信息,采取激励约束等方式予以应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根据绩效监控结果实施奖惩。对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落实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单位(部门)在预算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适当减少预算安排;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对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学校确定的亟需支出。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要求,经批复后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对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信息和绩效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在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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