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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11-21 15:30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458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530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4531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4531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

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参照《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我校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优先保障中央和我省在高等教育领域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激励引导办学特色优势鲜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服务的能力。

(二)结合“放管服”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注重绩效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高教强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化学校高等教育布局结构,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

(三)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

(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育教学能力等高等教育核心基础工作。

(五)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人才培养,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

(六)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学校与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七)支持与俄罗斯等教育科技发达国家高校开展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计划。

(八)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九)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高教强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自申报后向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按规定用途分配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要分级落实责任,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各部门职责对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纪检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会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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