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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11-21 15:29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457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530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4531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4531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推进一流学科建设、一流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对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有利于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的项目予以倾斜。

(二)坚持突出绩效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支出进度、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基础数据等。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上级文件规定相关材料。

第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省申报文件规定汇总资金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预算。经学校领导集体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执行。预算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要分级落实责任,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

(五)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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