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4〕113号
关于印发补充修订《哈尔滨金融学院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补充修订《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3日第十三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4年9月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我省成人高等(中专)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3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 号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收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三条 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公示。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新生报到须知》上公布。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收费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决策机构,凡涉及新设、变更、撤销收费项目等重大事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各类收费的立项、审查、报批、核定、收取等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其他收费等。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项。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费包括报名考试费和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考试费是指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考试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一)补发各类证件费;
(二)课余时间上网费;
(三)学生浴室洗浴费;
(四)学生超额使用的电费;
(五)其他收费。
第十一条 培训收费是指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收费是指学校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如团费、党费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文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按照黑教联〔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考试费按照黑教联〔2000〕17号、黑教联〔2007〕1号、黑发改价格〔2022〕3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辅修学位按所修专业(非联合办学)的学费标准折合学分收取。
(五)社会人员进修、旁听的收费标准,参照辅修学位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标准,根据物价审批标准,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五条 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6号)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收费组织及管理
第十六条 收费项目申请
收费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一)收费项目由拟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审核。
(二)财务处对申报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报有关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经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为收费依据。
(三)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或终止时,有关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办理收费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一)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学生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各部门不得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因参军休学,可以按月计退其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于休学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休学期满后,结算费用按学生办理休学时间为准。
(三)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加收住宿费用。
(四)学生按实际就读年限缴纳学费、住宿费,延期毕业的,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六)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出我校的学生须缴清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全部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日常管理
(一)每学年开学后两周,财务处应与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核对注册人数。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变动,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依此调整学宿收费信息。
(二)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和公寓的管理,学生因故调整宿舍或走读的,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依此调整住宿费收费信息。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欠费管理
(一)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除贷款外,不按时交费的学生,均属于无正当理由欠费。
(二)财务处新学年开学后每周向学生处、各学院提供学生欠费名单及收费率排名统计,催促缴纳学宿费。
自收费率达到90%后按月提供上述资料,由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催缴。
(三)学校各学院、相关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进行教育,对仍不交费的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欠费情况,并督促家长配合交费。
第二十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帮助其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企业资助等多种形式筹措学宿费,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的减免
(一)按照《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在学习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
(二)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减免。
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位学费的收取与管理
(一)辅修学位学费由开办辅修学位所在学院每学期开课前提供应收费数据名单,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二)学生因故终止辅修的,由开办辅修学位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提供相关手续,财务处依此调整辅修学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函授学生的学费按学年收取,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收费工作的组织,财务处负责学费的收缴。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收费管理
(一)学生团员每月应向团组织交纳团费0.20元,学校团委负责将团费统一交存财务处,款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工作参照《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0.20元,纳入党费专用账户统一使用、管理。具体工作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
查出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收费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凡未申报批准而擅自收费的单位及个人,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及个人,一律按违纪处理,由学校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哈金院〔2021〕93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立项申请表
附件
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立项申请表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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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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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项目 □ 原项目 |
收费类别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服务性收费 □ 其他: |
新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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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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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调整) 依据或理由 |
(成本测算请另附纸;有相关文件的请提供复印件) |
申请部门承诺 |
我(部门)保证该收费项目真实合规。若审批通过,将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进行收费。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