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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25 09:35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3〕6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

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6月21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3年6月21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依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境内举办或承办的二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各单位(部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负责组织培训的各单位(部门),应于每年六月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及资金预算,包括列明培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所需经费、列支渠道、使用方向等。经组(承)办培训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稿)》执行审批流程。

第五条 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或者调整预算的,相关单位(部门)需履行调整预算审批手续,由学校财务处调整预算。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将校领导批准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及预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省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00

110

70

20

500

二类培训

200

110

70

2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由不同级别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核定培训费用。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九条 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主讲人为外聘者: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主讲人为校内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上述同级外聘者讲课费标准的50%;讲师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8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部门)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由经费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上述相应讲课费标准的50%。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按照培训相关协议(文件)等规定的时间期限,其劳务费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及参观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省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省外、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摊派、转嫁培训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举办(或承办)培训的单位(部门)应于培训结束后15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或培训协议、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培训师资费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发放明细表、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办法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及会议发生的讲课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参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我校组织的各类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自日期试行。

附件 :1.哈尔滨金融学院培训费审批表

2.培训签到表

 

1

哈尔滨金融学院培训费审批表

 

报单位(盖章)

 

训名称


训时间


训对象


训人数


训内容


经费额度

¥ (大写: )

经费来源


经费预算

出项目

(元)

计算依据

1

住宿费



2

食费



3

培训场地



4

培训资料



5

交通费



6

他费用





7

培训师资




申报单位意见

经费分管校领导意见

财务处意见

财务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长意见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申报部门留存,一份作为报销附件


2

训签到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申报部门留存,一份作为报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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