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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13 16:07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356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612日第二届三十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3612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3612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创收经费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单位(部门)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服务、资产性及其他收益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是指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学校开展普通、成人学历教育和常规的各项房地产出租出售补偿获得的各项收入,以及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取得的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组织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创收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创收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创收收入的分配要注重成本效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创收单位的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七条 创收经费实行“集中管理、比例分成、规范使用”的原则,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创收收入中属于应缴财政专户和国库款的部分应及时足额上缴;创收收入属于纳税范围的,应依法纳税。财务处负责学校创收经费的核算。

第八条 创收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开展创收活动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创收单位)为项目责任部门,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向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通报创收经费收支情况;创收单位负责人对创收活动和创收经费的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 创收单位必须将各项创收经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否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及创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创收经费分成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服务收入

(一)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研讨班、辅导班、资格考试培训班及短期留学班等收入,按照学校20%、创收单位80%进行分配,所发生费用由创收单位承担。

(二)以学校名义与校外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中归校方所得部分,按照学校20%、创收单位80%进行分配,所发生费用由创收单位承担。

(三)校内承办的政策类考试、比赛(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支出从承办单位日常项目经费列支;以学校为考点面向社会的考试取得收入,按照学校30%、创收单位70%分配,考务费由创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资产收入

(一)短期租用学校教室(含各类社会考试)、机房、会议室、运动场、游泳馆、球类房等场地设施以及租用学校仪器设备的租金标准,以学校统一评估价格为准,其收入按照学校80%、创收单位20%分配。

(二)网络服务代维费收入,按照学校80%、创收单位20%分配,带宽费由学校承担,在职人员值班费用计入学校薪酬,其他费用由创收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

(一) 各种赞助、捐赠收入全部上缴学校。捐赠协议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

(二)各单位所收资产损坏等赔偿款,全额上缴学校。

(三)校医院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处置费、药费,全额上缴学校。

(四)对外从事金融、法律、财税、信息咨询及相关形式的创收活动,其创收收入的10%上缴学校,如使用学校有形资源的,必须向学校支付资源使用费。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分成比例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创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第十三条 创收经费预算额度

(一)创收经费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原则。要根据各单位(部门)当年创收情况、原创收存量情况、公共服务贡献及学校年度预算总体情况,由财务处对支出预算进行总量控制。

(二)创收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创收经费结余可结转使用,当年预算支出不能超过当年分成收入及上年结余之和。

第十四条 创收经费的使用

(一)各单位(部门)创收经费的使用应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直接业务费、留足发展基金、适当安排办学酬金。

直接业务费是指创收活动必要的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租赁费、材料费等业务性支出。

发展基金(不低于20%)用于专业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养、科研奖励、办公条件改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等公用支出。

办学酬金包括绩效、教师专家讲座、外聘劳务等支出。绩效是指创收部门的奖励绩效,按当年结余计提(结余是指当年收入分成后,归创收单位的部分扣除当年实际支出),一般应低于20%;若超过20%时,按超过部分相同额度上交学校作为公共资源补偿。不可以使用历史结余发放绩效。

(二)创收成本中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学校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无参照项目的,应提供所发放依据的相关文件、批件等。

(三)创收经费用于校内人员(在编、人事代理和聘用制)讲课费等绩效支出的,必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其开支额度纳入学校全年绩效工资预算总量中统筹安排。

(四)创收成本中其他业务支出,审批依据《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创收经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以及公务用车维护运行费)。

第五章  创收经费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对创收单位创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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