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10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经济责任制(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经济责任制(修订)》经2020年7月31日第一届一四八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8月4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经济责任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强化经济责任,确保学院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部门)依法履行财经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经济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主要是指学院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在财经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核心是规范经济行为中的责、权、利关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使各级领导干部在财经工作中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制是学院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院内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觉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审计及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部门)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的内容
第五条 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学院预算经党委会审定,即为全院经济工作的准则,即按管理层次把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六条 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并要保证各项政策和制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统一协调,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
第七条 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财务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院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第九条 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学院各级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强化绩效考核,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条 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学院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或专门项目,必须组织论证,按项目确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其中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学院各项对外投资要谨慎论证、及时入帐、确保安全、追求效益。
第三章 经济责任制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包括院长经济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经济责任、其他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财务处长经济责任、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逐级逐项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院领导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负责学院财经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集体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及重大经济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院长经济责任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二)负责审定学院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制;
(三)负责审阅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贷款计划等,并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
(四)审定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经费支出;
(六)审定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筹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八)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经济责任
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之一,主要协助院长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学院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二)指导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贷款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对外投资计划等;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参与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
(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学校重大项目支出、重大经济合同及经济协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六)落实学院财经工作计划的执行,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学院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维护学院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八)建立健全学院重要财经制度及会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协调院内外财务关系等;
(九)负责对学院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其他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
其他分管院领导协助院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经工作,负责分管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
(二)对分管范围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承担责任;
(三)监督分管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预算安排及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率;
(四)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财务处长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学院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根据有关政策要求,拟订学院财经规定,规范学院的财经秩序;
(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规划,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
(三)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四)组织落实预算收支,监督预算执行,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会签重大经济合同和对外投资协议等;
(六)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七)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学院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协助监督和检查学院资产管理;
(九)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拟定会计队伍建设规划,拟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等方案。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财经工作。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
(二)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以及融资等事项,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四)审定预算经费的一般支出;
(五)维护本单位(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建立并组织执行本单位(部门)各级岗位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在学院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八)实施财务公开制度;
(九)接受监督和检查。
(十)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负责人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1.人事处处长应对学校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
2.科研处处长应对学院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3.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应对学院的仪器、设备、房产、地产、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社会其他单位和学院拨付(或安排)资金并指定负责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院特定人员(如课题主持人等)。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学院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程序、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四)接受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财会人员是指学院财务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学院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根据《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参与预算编制、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依法审核和监督各项收支;
(四)及时、准确地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做好票据、会计档案管理,按期移交会计档案;
(六)做好会计信息的分析,进行重大支出项目的调查论证,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印章。
第四章 经济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学院党委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专项(联合)检查和监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每年编制专项检查计划;审计处、财务处根据专项检查计划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披露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经济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和奖惩;院内人员经济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责任的考核工作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且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经济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金融学院经济责任制(试行)》(哈金院〔2012〕10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