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金院〔2020〕14号
关于发布《哈尔滨金融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院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院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 往来款管理的总体要求: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第四条 学院执行黑龙江省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院开展事业活动、提供服务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院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院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培训费、出版费、版面费等应收取的垫付款项等。
第六条 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财务处应拒绝付款。
各单位(部门)应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对水电暖等大额预付款项,及时取得发票办理结账后方可办理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结账手续,财务处应拒绝支付该单位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和暂停预付账款所属项目用款;情节严重,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公用经费用款,直到到期预付账款结账完毕。
第七条 学院其他应收款只能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所借款项必须在学期末或年末办理清偿或报销。
第八条 借款时需填制“借款单”,“借款单”信息填写完整,借款程序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所有借款经办人必须为本校正式职工。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院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经济活动,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院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院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
第十一条 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款项,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账务处理。同时通知学生领取缴款收据。
科研类暂收款。对于有明确信息的款项,应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对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
收取保证金。应凭合同或协议办理,开具相应的票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开具的往来款票据及退还质保金审批表等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往来账务清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及个人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期限、金额等内容,归口单位(部门)、财务处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应收款项收取、款项清算等结账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专人定期进行分类清理,并及时通知和监督相关单位(部门)收回和办理结算手续。
财务处及财会人员须严格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院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向借款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发出书面催账通知,对应收款项逐笔加以清理,对未清收的款项发出书面征询函逐笔加以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确需进行核销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账核销的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核准后,报学院审计处和纪律检部门审查,提交学院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无法确认收入的各种应付及暂存款项,由财务处提出核销处理的初步建议,报学院审计处和纪律检查部门审查后,提交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每月月末,财务处应对往来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和分析。每年年末,所有往来款项应清理完毕。确实清理不完的款项,分析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情况说明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业务单位(部门)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对应收账款明确催收责任人。对逾期没有收回,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院带来经济损失,学院将依据学院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往来账款逾期不清者,自公布欠账名单次月起,从负责人、经办人及实际用款人的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中扣还。
第二十条 离校时欠款不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欠款未清即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从各办理离校手续审批人的工资、岗位津贴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挪做私用者,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