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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2020-04-0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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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金院〔2020〕13号

 

 

关于发布《哈尔滨金融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

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指由学院统一领导学院各项财经工作,制定统一财经制度,统一调配学院各项经济资源;集中管理指学院对各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分管学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财务行为负责。

第六条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财务分管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院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全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编制。编制时,要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要保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的预算方案,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决策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 批复预算确定后,由学院财务处向各单位、各部门书面下达学院内经费预算通知。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安排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学院工作计划调整、任务变动或其他关系学院全局事件出现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支出时,学院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如果收入预算发生变化,支出预算要随之调增或者调减。

第十五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基本支出补助,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的教育拨款,如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

2.项目支出补助,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各类拨款,如专项资金、纵向科研经费等。

(二)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如横向科研经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均由财务处直接或委托有关人员收缴,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院的发票、收据归财务处统一管理。内部结算票据、凭单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或监制。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单位、各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各系(含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下同)、部等教学机构,以及院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在系、部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院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指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院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院长负责、逐级会审”的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加强支出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科学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要严格遵守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核销。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院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附属单位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水井、管道、仓库、训练场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及建筑物配套的单独计价的设施,如门、门禁系统、岗楼、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停车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主要包括:教学专用仪器锅炉及辅助设备、配电线路、变电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视频设备、音频设备、仪器仪表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纪念品等;

(五)图书和档案指学院图书馆、档案室及各系部、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植物、特种用途动物等。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学院必须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九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有关成本核算实施细则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院内部机构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进行内部结算,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部门的财产物资、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单,提出处理意见。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账目处理。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食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食堂经济活动,根据“高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学院食堂是依托经营运转的公益性服务部门,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学院食堂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坚持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优质便利价廉的餐饮服务。

第三条 学院食堂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负责食堂资金管理,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组织会计核算;负责编制食堂财务分析报告;发挥财务监督职能,配合审计、后勤等部门对食堂资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食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守和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学院食堂财务结算专户,食堂财务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五条 学院食堂财务必须配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定,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 食堂财务要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食堂财务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会计负责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出纳负责现金、支票的管理;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分别保管;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七条 食堂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九条 收入来源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经营者交纳的管理费收入及食堂自主经营形成的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指食堂获取上述来源以外的收入。例如利息收入、废品处置收入等;

(三)营业外收入,指与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临时性收入,例如库房盘盈、罚款收入等。

第十条 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存至食堂专用账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院食堂为开展运营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二条 支出范围

(一)主营业务支出,指食堂开展伙食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食堂开展伙食活动所耗用的粮食、蔬菜、肉(禽)类、调料等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支出。

(二)营业外支出,指与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三)管理费用支出,指食堂管理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支出。支出范围如下:

⒈人员支出。学院食堂聘用临时工等所列支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支出;

2.日常公用支出。学院食堂运行过程中耗用的燃气和炊具、餐具等物料支出;

3.其他支出。包括食堂零星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支出、培训费、保险费、卫生防疫费、领取相关证照等其他费用支出。

(四)财务费用支出,指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院食堂支出坚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员制度。由食堂报账员负责支出票据的整理归集,所有支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食堂负责人、饮食中心主任、后勤处长签字,食堂内部联签后,财务报销流程参照《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学院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学院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余不是利润,应严格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之下,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十六条 学院食堂应进行成本核算。加强原材料成本、水电气成本、人员成本、维修费、管理费等核算。

建立健全成本采购、验收、烹饪核算等管理制度,制定标准成本,确定间接成本率、菜谱以及调料定额成本、水电气指标,控制人员成本。 

第十七条 食堂财务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伙食结余款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经营出现的亏损;

(二)用于改善学生的伙食;

(三)当市场价格因素导致基本伙食成本波动较大时,用于平抑成本、费用,以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四)用于食堂自行承担的房屋修缮和餐饮设备购置、设施的完善及维修等;

(五)用于完成食堂其他公益性目标。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财务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收据、借款单、汇款单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管理制度。所有费用支出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特殊情况如外)。

第二十一条 食堂财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专人负责。按规定购买、保管和使用;票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人员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票据启用前,必须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开具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五条 作废票据要求联式齐全,作废后应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第二十六条 票据丢失,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票据丢失声明,查明原因,并进行书面报告。

第七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原材料采购应遵循 “质优价廉”的原则,既要比照货物质量和价格,还要参考供货企业的资质和信誉,确保采购的原材料安全放心、质量可靠。

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必须符合学院关于食堂原材料采购的规定,进货企业必须符合《黑龙江省高校食堂大宗伙食原料供货企业准入管理办法》。食堂原材料采购方式根据用量、价格、存储等因素分为招标采购、协议采购、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和单一来源等五种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控制度。学院食堂采购应建立多方参与的定期询价制度,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人员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并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每次采购结束要做好采购记录,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严格原材料进出库登记制度。加大食品原材料进出库的监管,所有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做到全部入库登记、领用出库签字管理,库管员对所采购的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应认真清点和查验,及时入库并录入系统。食堂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出库台账,食堂负责人不定期对进出库台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食堂负责人根据每月所需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一条 食堂日常原材料采购报销时,除发票外,需提供“采购入库单”、“厂家销售清单”,经采购组、质检组、食堂负责人、饮食服务中心主任、后勤处长签字后方可报财务审核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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