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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2017-04-27 15:38  

 

哈金院〔2014〕47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五项制度已经学院2014年6月10日第1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4年6月27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稿)

哈金院〔2014〕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根据《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库〔2007〕28号)、《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黑财库〔2009〕30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黑财函〔2014〕53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发行,具有普通信用卡授信消费的共同属性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是一种便捷高效,透明度高的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

(二)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是学院教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内容

对于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见附件)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财务处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目录》分强制性支付目录和鼓励性支付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办理支付的,财务处可以拒绝其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财务处批准。对于鼓励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学院积极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将鼓励性支付目录支出项目逐步转入强制性支付目录。

第四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现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将现金支出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可暂缓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1.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支付给个人(指购买服务类)的公务支出。

(二)关于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问题

1.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购买机票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火车票、汽车票、机场大巴及出租车费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2.公务接待费中的住宿、餐饮费要使用公务卡结算,景点门票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3.办公费中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要使用公务卡结算,书报杂志费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料费、维修费要使用公务卡结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5.培训费中组办方发生的场租、住宿,参培方按组办方要求统一上交的费用要使用公务卡结算,聘请讲师费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以上所有公务支出事项,均可优先选择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申领的基本程序

(一)填写个人申请表。办卡人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公务卡个人申请表,如实填写好申请表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学院财务处代为转交发卡行。

(二)发卡行办卡。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申请资料并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办好后,发卡行将公务卡邮寄给办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可自愿选择是否注销该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发卡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

第十条  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需要提出意见,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接待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公务支出,要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刷卡支付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财务报销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要事先经财务处批准,否则产生的提现手续费、利息由个人负责。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并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核报销。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持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持卡人因公务刷卡消费后,必须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如遗失报销凭证,则由持卡人自行补办或自行到银联公司查询消费信息。

(二)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在本期免息还款期结束前的七个工作日,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经部门领导同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三)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和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四)报销款项由学务处在报账后1-3个工作日内直接充值入其公务卡内。

第十七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财务处。否则视为非法侵占公有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协助新教职员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在职、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严禁将非学院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查询或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及个人资信状况,要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后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

(五)对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或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注

强制性支付目录

以下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0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

0101

住宿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

0102

旅费

指飞机票等费用。

0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03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

0301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包括笔、墨、纸张等正常办公用品。

0302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维修维护。

0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支出。

0401

燃料费

指公务用车加油费。

0402

维修费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鼓励性支付目录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07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8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9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0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11

广告宣传费

指单位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12

维修(护)费

指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13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5

专用燃料费

指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16

劳务费

指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7

委托业务费

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8

公务用车租车费

指租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支出。

19

其它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它各类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支出。

20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3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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