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金院党政联〔2014〕1号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以制度机制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领导班子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我院制定了《哈尔滨金融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哈尔滨金融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了《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哈尔滨金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共计七项制度,并已经学院2014年4月22日第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4年6月9日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学院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教育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指导检查本单位、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第六条 院党委和行政应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学院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学院纪检、审计、组织、人事、宣传、外事、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依法取得的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二级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学院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预算支出实施从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申报、事中执行监控到决算环节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准确核算学院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学院各项成本费用。
第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培训等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使用比例控制制度。学院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流程,严禁通过公务卡预借、提取现金,以及向学院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需求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学院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严格按要求报销。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组织、纪检、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财务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管理,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符合院情的公务用车制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电、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电。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前应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由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用电设备,对电器设备实行定时开关制度;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在用水区域应设置节约用水标识,使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杜绝“长流水”,减少耗水量。
第二十六条 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加强办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经费管理应公开、透明,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建立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签字制度。在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对通用办公设备和同类采购事项,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充分利用网络办公系统,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应双面用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邮件等通信方式,提倡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宣传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校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教职员工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财务和会计工作,及时向院党委汇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学院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学院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推动和支持学院教代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学院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发挥教职员工对学院及个人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教职员工所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细则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本部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教职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到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