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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14-09-18 09:15 刘桂香 

哈金院〔2014〕47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五项制度已经学院2014年6月10日第1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4年6月27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的管理与监督,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工作。

第三条 基建财务纳入学院一级财务集中管理,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院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及决算编制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计划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基建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财务、基建、监察审计、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努力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账务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建设内容进行资金管理。

(三)筹集落实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

(四)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统计报表。对基建投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五)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合同签订、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项目资产交付的财务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第七条 基建部门对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责任是: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从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开始,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审核价款支付材料,确保价款支付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控制各项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进度;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全部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条 每年下半年根据学院总体预算工作安排,基建部门根据已获批准的项目及在建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财务预算,经财务处复核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部门预算。对学院批准实施的基建预算,基建部门与财务处应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当年的具体用款计划。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当年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对基建项目按时拨付款项,基建部门根据基建预算及确定的项目使用,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变更当年的基建预算。

第十条 监审处对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责任是:监督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基建项目涉及资金各环节运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责任是: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基建部门提出的资产验收申请和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决算书,进行资产移交验收;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预算是学院管理基本建设,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依据。基本建设预算的依据是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建设项目预算三个层次确定:

(一)投资估算。投资估算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是审批立项的必要指标。

(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随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提出,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建设年限内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主要指标,是可行性研究的继续和具体化。

(三)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预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内容和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各种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技术文件。编制建设项目预算须留有余地。

第十四条 学院建设项目预算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用、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各种费用。

(一)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岩土工程勘查费,文物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城市建设费等。

(二)征地费是指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凡使用原有土地或征地项目另行核算的,不再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建安工程费是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各种费用是指在建设期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费、各种观测、检测费等。

第十五条 学院的立项基建工程在申请工程经费时,基建部门应按规定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批件和工程经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构造类型、开工和预计完工日期、建筑工程主体和辅助设施的工程总概算和分项工程概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工程经费申请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计划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变更应明确程序和责任,按规定办理,超过工程项目总预算的5%或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须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基建部门向财务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说明变更原因。财务处按照批准的变更工程量追加项目资金预算。为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对超预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学院批准调整预算以前,财务处要严格控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概、预、决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由学院建设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务处、监审处要监督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重要合同的签订工作,审查工程决算。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预算,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工程协议及其他有关价款支付的资料等,由基建部门及时提供给财务处,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第四章  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学院批准的工程预算筹措和拨付建设资金。在学院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学院部门预算。需要进行贷款的,经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履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财务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筹措拨付资金。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要按照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开支必须按标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要立即收回所拨付的资金。财务处应与基建、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调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引入社会资金按照新机制在院内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基建部门应对其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各方权责、产权属性、经营管理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功能要求、或与学院有关事项等要有明确约定,并对合同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不同规模分档计算,项目投资总概算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总概算的1.2%计算,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算,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投资总概算的0.8%计算,总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基建部门要加强建设材料管理,确定适当的材料供应范围和库存规模。采购过程严格按制度进行,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对库存材料应建立材料实物明细账,配备材料核算员和保管员,办理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材料清查并与财务处对账;按工程进度将甲供材料款送交财务处从进度款扣回。

第三十条 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院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院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基建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办理责任移交手续。

第五章  价款结算与造价控制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学院基建部门项目负责人对价款支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约定方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应在签订合同且具备施工条件,开工一周后进行,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学院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按月或分阶段根据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支付的程序是:乙方根据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监理方审查确认---审计部门审计---基建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并编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基建部门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签---财务处审核支付。支付进度款时基建部门应确保甲供材料和预付工程款及时予以扣除,在工程竣工前,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5%(含已明确的增减工程款),且在施工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

第三十六条 工程决算款支付时须附项目决算书、审计报告或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工程项目立项批件和工程经费审批报告。若决算款超过项目总预算(含工程变更审批后的追加预算)的5%或超过10万元,还应附超预算工程经费审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决算造价的5%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经基建、使用等部门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予以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

第三十八条 材料设备的价款结算,严格按照《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金融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造价控制。合理的建设方案是控制造价的主要手段,基建工程投资额巨大,为节约资金、减少浪费,工程建设方案应经过充分论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循序进行。学院确定建设标准后,基建部门应充分论证建设方案,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在设计、概预算、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落实责任、科学有效地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设计方案应严格审核,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避免和减少施工中功能变更和后期重新改造形成的费用。材料设备的选型、采购、验收应有使用和管理维护部门参与,以利提高性价比,科学决策,降低材料设备的整体费用。项目甲方代表和施工现场监理在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造价的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和开支范围,提高建设标准和规模。

第六章  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由基建部门对工程进行审核结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仅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竣工决算须经学院监审处根据审计署、教育部及学院关于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的规定,对学院利用基建拨款、银行贷款、其它专项拨款或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经监审处审计后财务处方可予以结算。

第四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费,按规定标准由后勤部门会同基建、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收取,决算时扣回。

第四十八条 工程完成后,由基建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设计质监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设计验收和质量验收;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管理以及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包括建筑主体、周围设施及环境等)。竣工资料由学院基建部门负责归档,并及时提交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或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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