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金院〔2014〕47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五项制度已经学院2014年6月10日第1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4年6月27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服务于学院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学院预算分为学院部门预算和院内经费预算。学院部门预算是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全口径财务收支预算。院内经费预算是学院为院内各单位、各部门编制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 学院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做赤字预算,保证学院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预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批准学院预算草案;批准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面领导学院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各院级领导对所分管部门预算的编报及预算执行、决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院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将经学院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负责院内经费预算的分配;组织预算的执行、控制和监督;编制学院部门决算报表、撰写决算分析报告等;定期向分管财务院领导报告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除学院自定专项项目外,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同时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每年10月份,财务处组织学院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各种增减变动因素,制定预算草案。草案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预算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院内有关单位、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部门支出预算分成定额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两部分。每年12月末,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根据本单位、本部门预算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报送学院财务处。
(二)学院财务处汇总全部单位、部门的经费预算草案,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收支预算规模,依据支出预算编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学院院内经费预算草案,上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议。
(三)分管财务院领导审议后,将院内经费预算草案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财务处下达各单位、各部门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学院部门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归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1.基本支出补助,指财政部门为了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定额标准核定的教育拨款,如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
2.项目支出补助,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如纵向科研经费等。
(二)财政专户资金收入:此项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上年末在校生人数和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结合收费政策和标准,考虑毕业生人数和欠费率进行测算。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其他各类收入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额和本年变化趋势进行测算。包括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是财政部门为了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定额标准核定的支出,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指水电费、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等。
3.离退休公用支出,指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4.职工住宅取暖费支出,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取暖费。
5.职工体检费支出,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体检费。
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离退休费支出、抚恤金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其他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支出预算,综合近两年实际发生数,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测算编制。包括:补充定额不足部分的商品服务支出、因公出国(境)费、科研经费、教学科研业务费、教学支出、租赁费、劳务费、购置教学行政设备、购煤、购置图书、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等等。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进行的补助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为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学院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安排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院长领导下,学院财务处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算。保证各项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支出标准,审核各项支出,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对经费预算周密计划,妥善安排。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提供预算执行对外查询服务,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因学院工作计划调整、任务变动或其他关系学院全局事件出现,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支出时,学院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预算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预算收入,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条 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支出情况需要对部分预算项目进行项目间调整时,由学院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请院长审批,最后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属于重大资金变动的,还需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对于已经调整的项目,财务处要变更相应的预算经费指标,并严格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主管部门追加、缩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缩减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财务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部门决算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门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在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学院财务处应当真实、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草案,实事求是地反映学院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编制财务决算草案时,应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做好年终对账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和转账工作。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财务处要认真撰写好年度决算分析报告,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六章 预决算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按规定向分管财务院领导和学院院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预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对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