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黑财采函〔2022〕144号)要求,现将我院退还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还范围
1.2019年9月1日以来签订的货物和服务类(不含工程类)合同,按合同规定已向学院、学院食堂上交的质量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
2.无论合同如何规定,质量保是否到期,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均在退还范围。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部门)梳理原项目具体情况,于2022年6月29日下班前将应退还质量保证金情况填写统计表(含合同是2019年9月1日以来签订的已经退还的)发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南秀刚和财务处程相春办公邮箱。
2.请各单位(部门)与原项目的中标方取得联系,按学院退还质量保证要求(中标方开具往来票据,业务部门填写支款单及退还质保金审批表)办理退还质量保证。
三、业务受理时间
2022年6月30日至7月8日。
附件:
1.2019年9月1日以来质保金统计表
2.哈尔滨金融学院退还质量保证金审批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