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和哈尔滨金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和《哈尔滨金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学院2016年9月27日第13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院、学生正常教学和学习生活,根据《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辅修学位等各项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金额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四条 各项收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纳入学院部门预算,不得挪做他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核拨。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和公寓标准执行。收取学宿费时,财务处负责出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加盖学院收费专用章的收费票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据,以便备用。
函授生等隶属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学生学费等一般按学年收取。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住宿费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的批复标准执行。一类公寓,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二类公寓,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三类公寓,8人间,每生每学年600元。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份为学生缴费时限。非特殊原因,不缴费不予注册。当年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标准缴纳学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村)证明可申请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由学生处办理。
第八条 学籍变动学生,其学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原则上学生全年在校月数按10个月计算。休学学生复学后,按所在班级专业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当年不收学费,第二年入学时按当年新生专业收费标准收取;留降级学生按降入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应征入伍学生收费管理,按照上级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要求退学者,学费、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扣除,其余部分退回。办理退款时,需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退学离校通知单及交费收据等到财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 学费清欠
(一)每学期财务处按月为学生处提供学生欠费名单,由各系负责催缴。
(二)每学期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名单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更新学费信息。
(三)各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费收缴率。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帮助其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企业资助等多种形式筹措学宿费。
(四)学院将学费收缴情况作为考核各系学生工作者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欠费处理
(一)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直至交齐费用。
(二)对毕业前尚未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由财务处提供欠费名单及所欠金额,有关部门缓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缓发个人档案,直至交齐费用。
(三)对欠费毕业生,各单位、各部门不予出具该生为学院毕业生的相关证明,不予提供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及证书号码。
第三章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在保证学生在校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本着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成本补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十三条 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补发各类证件10元/证;
2.补发各种学生卡15元/卡;
3.资料复印费0.5元/张;
4.课余时间上网费1.5元/小时;
5.学生浴室洗浴3元/次/人;
6.学生超额使用的电费为0.51元/度;
7.学生利用体育场馆和进行体育活动,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体育场馆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8.学生军训服、无线耳机、床上备品和教材,按当年学院招标采购价格由中标单位收取,并在收费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取服务性费用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第四章 辅修学位等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学位按所修非联合办学专业的收费标准计算成学分收费标准,按学分收取。
辅修学位收费标准确定后,在学院网站显要位置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人员进修、旁听的收费标准,参照辅修学位执行。
第十七条 辅修学位等收费方式原则上按学期收费,财务处开具正式收费票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或学生处及时提供给财务处。
第五章 其他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学院场地为校内外学生开展的培训、辅导工作,需提供学院收费审批表、协议、学生人数等材料,由财务处办理收费业务,出具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 学生团员每月应向团组织交纳团费0.20元,学院团委负责将团费统一交存财务处,款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工作参照《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0.20元,纳入党费专用账户统一使用、管理。具体工作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内容不符,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金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出差,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属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报请负责或分管院领导审批。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规定如下:
(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二)副高级(副处级)以上厅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三)其余人员可以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情况下,经请示单位、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四)厅级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出差人员应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厅级人员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条 到国内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分市县出差的,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厅级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于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不予额外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车出差,如乘坐随行的车辆用于出差期间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住宿的,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的,或由于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规定报销,经单位批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单位所在城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规定。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天数,超过1天的按往返各1天计算出差天数。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及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经费支出参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遇上级有关差旅费管理的政策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